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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营港25万吨级原油进口泊位及配套工程变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5-03 07:41:14   来源:  作者:   点击:

  山东民达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东营港25万吨级原油进口泊位及配套工程变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民达文〔2023〕0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渤海中部海域,拟建设2座25万吨原油级单点系泊泊位,配套建设1座中间管汇、1座增压平台和4条海底输油管道,设计年通过能力为3493万吨/年。由于法定海岸线修测和海底管道登陆点变化,该项目海底管道总长度由66.3km缩短为62.4km。同时,经充分论证和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优化了海底管道埋深,调整了与其他单位已建海底管道交越方式(由下方穿越调整为上方跨越),以及与登陆点防潮堤交越方式(由定向钻下穿调整为从堤顶开挖上穿),油轮靠泊单点系泊码头港池设计水深由-23.8m调整为-23.2m并不再疏浚。项目总投资3168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6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2%。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清洁生产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后,环境影响可接受。我厅原则同意批准该工程变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防治管理。施工期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以及运营期增压平台含油污水按要求运回陆地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运营期增压平台生活污水经平台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一级排放标准后排海。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妥善处理。按要求做好噪声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加强海洋水质和海洋生态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海域施工作业范围,管道挖沟作业尽量选择低潮时段,减轻悬浮物对海洋水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海底管道埋设施工应避开所在海域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5月至6月),并严格落实生态补偿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制定合理的生态损失补偿方案,报东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实施,确保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跟踪监测方案,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并及时将跟踪监测报告报送至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如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应急监测数据与应急处置报告的报送工作。

  (四)切实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原油泄漏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针对各类事故情形严格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按要求制定应急资源配备方案,配足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加强同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等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物资调用方案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三、我厅将配合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和山东海警局做好该工程的监督管理,委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做好该工程的监督检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环境监管。

  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山东海警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关文件: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

  一图读懂 | 2024年第一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


原文链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s/202403/t20240329_471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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